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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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8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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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恰恰天蓝

在得到邵恒头条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说美国汽车产业的衰败不是因为外在的因素,比如说中国和日本的技术赶超什么的,而是美国自身的因素为主,比如美国工会的掺和。

通常人们会认为美国是讲究契约精神的国度,由此也常常把我国贬低成没有契约精神,只讲人情的一个混乱社会。

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实我更欣赏和认可我国所执行的目前的这种劳资关系,一种符合国情的协商制的劳资关系,讲法理,又讲人情。

当然这种协商的是双方相对平等、平和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的商量的结果是在以法律为准绳下的员工利益下调。为什么说是符合国情呢?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决定的,现在国家更强调的是一城一策,忌讳一刀切,政策需要小范围试错,再图大范围逐步推进。

从企业来讲,员工的待遇本身就是众多的成本因素之一,单从支出这一点来看,与其他成本支出只是多少的差别,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因为员工待遇有“人”的因素在这里面,人是有感情的,并且人遇事往往是先感性后理性,对于那种有钱不付的老板,每天山珍海味的吃着,而员工这里的工资拖着不发,该赔偿的钱不赔偿,这肯定是不行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真的是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为了企业生存,老板已经把自己的家底和生活都搭了进去,员工再踩上一脚就有些说不过去。

其实,我们要追根溯源的话,法律本身也是人们集体协商以后的一种约定,它并不是事物的一种真理规律,或者客观事实,它有滞后性,是有缺陷的。它很可能是因某个阶段而存在一种情非得已的做法。

法律的一些真空地带,或许被美国的工会加以利用,或许被国内的一些强势企业灵活使用,而造成了一些明面上的不公正现象。

当然,我们也看到,欠账还不了钱,有老板成了老赖,但也有看到有诚意还钱的老板,他有还钱的这个动作和行为,这样的欠账老板并没有被列入老赖的名单。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纯契约关系的做法不符合国情,在法理的框架下有商有量才是我国企业处理劳资纠纷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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