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在2002年推行了《生命终结和安乐死法案》,通过一套严格的审批流程来规范安乐死。2016年,荷兰有6000人执行了安乐死,占总死亡的4%。而我国目前是不允许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章程都不健全。但在实践中,有关死亡的选择不可避免。
你来到这个世界你的生死怎么可能完全取决于你自己,就如自杀不会被允许。
我觉得“安乐死”是否会被允许的关键在于“谁能决定你的生死”。
假如自己就可以决定自己的生与死,那么自杀也应该是一种权利。
既然自己无法完全决定自己的生与死,那么又有谁可以决定呢?
倘若人的生死就如审判桌上的一场表决,那么谁应该有投票权,其中所占的比例又应该是多少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商榷。
其次,死亡是否是自己真正的意愿也是一个问题。
假如签协议之前是想死的,但是签完协议后要执行“安乐死”的时候又不想死了该怎么办?要是签协议的时候就是被逼的呢?
再就是那些没有自主意识的病人该怎么办等等。
总之,如果要实行“安乐死”待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