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樊荣强
走进大量商品房小区,一个普遍现实摆在所有人面前:全国大约七成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据住建行业调研数据,全国小区业委会平均成立率仅三成出头,三四线城市、普通刚需小区成立比例更低。大量小区长期处于“无业委会”状态,由此催生一个尴尬局面:缺少对等监督主体,物业公司话语权持续走强,业主维权处处受限,形成基层社区治理一处不容忽视的法治真空。
很多业主不解:小区交付多年,大家饱受物业服务缩水、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电梯维保敷衍、车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困扰,为什么迟迟组建不起业委会?核心症结,在于现行法律框架下,成立业委会客观存在不低的门槛。
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举业委会属于小区重大共同事项,需要满足硬性表决规则: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投票人群之中,面积、人数双过半同意方可生效。想要启动筹备,通常还需要不少于20%业主联名向街道办提交申请。
这套规则纸面上权责清晰,落地却困难重重。小区业主常年分散,大量房屋对外出租,不少业主长期异地居住;很多人抱着“事不关己”心态,不愿签字、不愿参与投票。与此同时,部分物业公司心知业委会成立后,能够监督公共收益、审核物业服务合同、甚至依法更换物业,会通过不配合提供业主名册、散布不实言论等方式暗中阻挠。多重因素叠加,无数小区筹备业委会耗时一两年,最终依旧达不到法定投票门槛。
不少业主发问:表决门槛未来有没有下调的可能性?客观来看,短期内法条直接修改概率不大。但多地已经开始探索优化落地方式:推广线上电子投票简化参与流程,明确街道、社区必须主动指导筹备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兜底机制。规则本身代表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保护,降低表决标准需要兼顾少数人利益,单纯下调数字门槛难以一蹴而就,优化实操流程,是当下更现实的改革方向。
当小区长期缺失业委会,最直观的弊端就是监督机制缺位。物业服务企业依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失去常态化制衡之后,很容易出现管理放任的倾向:物业服务标准悄悄打折,保洁、安保服务缩水;电梯、消防设施维护拖延;小区广告、车位租赁等公共收益不公示、不返还业主;单方面酝酿上调物业费。
业主个体力量微弱,单独与大型物业公司谈判,天然处于弱势。没有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统一发声,想要更换物业公司更是难上加难,大量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演变为持续多年的邻里纠纷、物业诉讼。
很多业主陷入误区:认为没有业委会,就没有任何维权渠道。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从来没有把业委会设定为维权唯一通道。在暂无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多条合法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充分行使法定知情权。任何一名业主,都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服务收支、公共收益、设施维保记录,物业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联合多名业主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12345政务热线持续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具备监管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
第三,推动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委会成立前的临时自治组织,临时对接、监督物业;
第四,针对侵占公共收益、拒不履行服务义务等侵权行为,业主可以单独或者集体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所有维权方式都存在时间、精力成本,也恰恰印证了业委会存在的价值。单个业主零散维权效率低下,只有制度化的业主自治组织,才能形成稳定、持续的监督力量。
商品房社区是城市最重要的基本单元。大量小区“无业委会”带来的治理失衡,提醒我们一件事:完善小区业主自治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一方面持续优化业委会组建流程,打通各类现实堵点;另一方面健全临时替代机制,填补自治组织空白阶段的监管真空。
物业和业主本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作关系,不该演变为持续对立。只有搭建起平等沟通、互相监督的平台,打破一方强势、一方被动的失衡格局,小区居住矛盾才能从根源上减少,我们居住的家园才能实现长久有序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