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樊荣强
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老两口抚养八年的“孙子”,经私下DNA检测显示与儿子并无生物学父子关系。老人想要通过司法途径否定这份亲子身份,却接连在一审、二审败诉,引发广泛社会讨论。
按照《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父或者母”,祖父母并不具备这项法定诉权。本案中,本有权提起否认之诉的父亲已经死亡,这项专属于本人的人身诉权随之消灭,祖父母无法代位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这里就暴露出一处现实的制度矛盾:祖父母没有权利去司法层面推翻亲子身份,但只要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没有被否定,这名孩子就可以以子女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已故儿子的遗产,间接取得来自祖父母的家庭财产。简单来说,法律关上了祖父母申请否认亲子的大门,却没有配套阻断存疑身份带来的继承后果。
立法将诉权限定给父母,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防止亲属随意发起身世之诉,冲击家庭身份秩序。亲子否认权属于人身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行使,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但现实困境客观存在:父亲死亡之后,真相没有司法确认的渠道,继承程序却照常推进。祖父母虽不能直接打亲子否认官司,即便进入遗产诉讼,仅凭私下取得的DNA报告,因为采样程序不规范,也很难被法院采信,难以直接否定对方的继承资格。
情理上大众同情老人的遭遇,但司法必须严格恪守法定主体的边界。这个案件的争议,恰恰提醒我们,现有规则缺少针对“被继承人死亡,身份存疑”的例外处理机制,如何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祖辈的财产权益,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