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鹭和黄鹂

白鹭和黄鹂

发表于 2017-04-21 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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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日,读一篇关于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报道,觉得这个法规的出台,前前后后充满了转折,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也是不断在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试给大家讲一讲。

        我国的婚姻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次修改,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就发生了多次变化。1980年的婚姻法中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于是到了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俗称24条),其中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重新修订了许多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段话说白了,就是夫妻中一方在外面借了钱,如果不能证明明确地为个人债务,即使离了婚也是要两个人共同偿还。这个解释的出台,对解决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起了一定的作用。“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从司法的角度上讲,是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夫妻中一方借了债务,即使离了婚,也有可能使另一方担负无辜的债务。这方面有许多例子。根本原因在于,无辜的一方很难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这个解释一出台,便引发巨大争议,在现实中发生了许多令人惊叹的故事。

        王先生与前妻郑女士是武汉新洲人,两人1986年两人结婚。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发现妻子沉迷于赌博,并且欠下很多债务,一次次心灰意冷之后,王先生提出离婚。在离婚前,他将家里所有的积蓄拿出来,然后找亲戚朋友东拼西凑了58万,交给前妻还债。但没想到前妻欠的钱远不止60万,家里的车被债主开走,挖掘机也被债主开走,唯一的房产因为还没有还完贷款,不能变现,所以搁置在一旁。离婚后3天后,净身出户的他独自一人来到长沙打拼,开始新生活。可是好景不长,追债人陆续找到他,法院审理认为,前妻的债务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所以他也有连带责任。光是到法院起诉的债务就有6笔,高达200万;而还没有去法院起诉的高利贷、邻居以及家人的债务加起来则接近600万。

         姚女士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2016年9月28日,姚接到败诉的判决书。

        现实中,这样的事例还很多,离婚后,一纸状书递到面前,他们才知前配偶曾背地里大额举债。因“24条”,他们即使已和前配偶离婚,但债务却仍要一同承担。他们中有老师、医生、企业高管,债务从十几万到上千万,房子被法院强行执行还债,自己成了“老赖”,他们一生的命运恐将改变……

        因此,最高法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一个过程中,有这么两点感受,一是法律随着情况而变,且永远落后于新情况,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再不断的进行补充完善;二是我国司法发展距法治、人情、合理为一的理想还很远,包括前不久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也就合了法,但不合情、不合理。可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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