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羊

七羊

发表于 2017-08-27 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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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新浪、搜狐、中青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家网媒,先后以《县安监局原办公室主任“懒政”少发文件 酿4人死亡事故》等标题转发了来自正义网讯【原标题:“雪藏”文件酿事故 云南金平:一“懒政”官员获罪】的新闻消息 (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尹云辉),全文如下:

正义网讯(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尹云辉)作为党政机关负责文件处理的人员,对收到的文件负有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的责任,那么少发一份文件究竟会负什么责任?近日,经云南省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县安监局办公室原主任李某作出有罪判决,为“懒政”官员敲响了警钟。

  2014年,由于出现了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云南省红河州安监局发文,要求全州各县市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的一系列通知和规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组织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然而仅仅几个月之后的2015年1月,该县金珂糖业有限公司三家河糖厂的工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发生中毒事件,导致4名工人死亡,调查结论确认了该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对该事故的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金平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对该厂开展过有限空间作业的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该厂人员甚至对安监局的规定和通知毫不知情。在进行安全排查时,发现不仅该糖厂,该县辖区内其他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管和培训的工作人员,甚至该局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有关文件、规定和通报。

  经深入调查,调查组发现,问题出在金平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兼收发员李某身上。当红河州安监局的文件流转至金平县安监局时,办公室主任李某在收到通知,自己看过后将其束之高阁,既没有将文件及时送达局领导签批,也没有送达相关业务科室贯彻落实,更没有将文件转发到各乡镇安监站和各企业,使文件规定的监管和培训要求落空,监管部门和企业均未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以致酿成大祸。

  金平县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李某怠于履职,未处理有关文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遂以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向金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自己平时工作量大,向领导反映调整岗位但未得到解决,从而导致工作失误未处理文件,事故的发生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金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金平县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河糖厂的工人,在清洗糖浆箱(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4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消息发布后,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许多人认为此事给“懒政”官员敲响了警钟,但也有业内网友对李某因未发文件而遭到事故责任追究,继而受到的刑事处罚表示不平,认为此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有失公平。

笔者做为一名在企业兼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现以自己浅显的认知,提出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请业内人士指正。

首先,李某做为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兼文件收发员没有及时把关于加强安全管理的文件及时传达下发,肯定是错误的,是应该追究责任的,但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不能认同。

其次,这则消息乍读,是当地县安监部门相关人员“懒政”,不作为,没有按程序及时转发州安监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监管,并组织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的通知,导致2015年一企业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但细看全文,确有很多令人质疑之处。

 

1、这则消息是真是假?“较大事故”还是“重大事故”?

文中最后一段,“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4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表述不正确,事故等级界定错误。

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使用至今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上文中没有提及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且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也不可能出现大量人员重伤和上千万的经济损失情况),仅陈述了4人死亡,这显然是较大事故,而非重大事故, 把“较大事故”界定为“重大事故”,绝不是简单的混淆概念,用词不准确的文字问题,而是决定着事故的严重程度,更决定着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处理甚至量刑大小的“生杀问题”,这是稍有点安全管理常识的人都清楚的概念,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不可能将这么简单、清楚的事故等级界定错误,因此,这则消息的真实性笔者表示严重怀疑,但搜遍全网,没有看到涉事企业、相关安监部门进行澄清,所以此消息应该是真实的。

2、从逻辑常理看,法大还是文件大?看不到文件,就可以不执行法规?

“经深入调查,调查组发现,问题出在金平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兼收发员李某身上。当红河州安监局的文件流转至金平县安监局时,办公室主任李某在收到通知,自己看过后将其束之高阁,既没有将文件及时送达局领导签批,也没有送达相关业务科室贯彻落实,更没有将文件转发到各乡镇安监站和各企业,使文件规定的监管和培训要求落空,监管部门和企业均未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以致酿成大祸”。

请注意,在以上这段文字中,又有两点逻辑让人难以理解:一是因为李某没有把文件传达落实下去,所以就造成了各乡镇安监站和企业对有限空间监管和培训的落空,以致员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请问事故调查组,没有及时传达落实文件与违章发生事故有必然联系吗?或者说,没有看到文件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必要条件吗?

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责任,是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条规,生产企业做为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组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是法定职责,上级有文件要求要遵守落实,无文件要求,也要遵守落实。

做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属地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也是法定职责,同样无需等待上级的通知,“因为企业和乡镇安监站不知道有这份通知”,所以没加强监管、培训,所以员工违章出事的原因就是因为没及时落实通知是什么逻辑?法大还是文件大?看不到文件,就可以不执行法规?

3.从法律量刑看,玩忽职守罪是否准确、恰当?

我们先分析一下“金平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怠于履职,未处理有关文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以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向金平县法院提起公诉。”这句话。

首先,既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讼,我们先学习一下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百度百科载:“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以上定义与阐释告诉我们,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显然,做为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兼文件收发员李某,虽然是国家公务人员,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理由前面已述,看到文件要遵守相关法规,没有看到也要遵守,被当地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公诉,不妥。

第二,上文中的“未处理有关文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之陈述又是极不严谨,“原因之一?”什么原因?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或是其它原因?不同的原因,责任认定是不同的,这点都没说清楚,凭什么就给定了玩忽职守罪?

4、这次事故,到底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安监总局2013年5月20日第59号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前面两段话什么意思?就是法律已界定了企业和安监部门的责任,你生产企业就是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职责,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技术、设备设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等方面,全面保证安全生产,人身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就是要履行好安监职责,加强对属地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如没有做到,就是失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云南省金平县三家河糖厂这起人员伤亡责任事故调查结论中,却以两责任单位没有收到自治州关于加强安全监管并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的文件为借口,把本该由糖厂主要负责人和县安监应负的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摘地干干净净,这是否有悖事故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又是否有避重就轻,甚至找了个替罪羊背锅之嫌呢?

安全生产无小事,特别是近几年,我国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法制管理力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处罚的原则也是处罚从重,目的是警示各企业负责人,各级安监部门、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及安管人员、从业员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依法依规,保证安全生产。希望从上至下,各级、各部门、每个人都加强安全理念,重视安全生产,在职履责,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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